企业推迟复工 劳动者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

2020/2/17 来源:

新型冠状病毒如今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我们需要在当前逐步的稳定中掌控主动,做好治疗和预防工作。新型冠状病毒并不可怕,最重要的是我们缺乏足够的准备和信心。今日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推迟复工劳动者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无法正常复工,广大职工十分关心自身权益。为此,陕西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主任陈晓东介绍,国家和陕西省先后出台具体措施,明确了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推迟复工劳动者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

1.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如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原因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在此期间应当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因工失业、经济性裁员和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时。

2.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稳定工作,如调整工资、轮岗、减少工时等,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如西安市新城区、咸阳市秦都区等19个一级地区每月生活费不低于13%50元。

3.对因防疫不能休假的职工,如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排补休,未休完的,按照有关政策保证工资和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中止仲裁期限。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疫情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特别是疫情发生后,将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面对疫情肆虐,我们现在只能加强防护,也希望大家自觉,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区域的朋友,大家在特殊时期尽量不要来回走动,为了自己也为了大家,为了国家尽快打赢病毒反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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